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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5485号

钱瑞祥与赵常林、赵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瑞祥,赵常林,赵其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485号

原告:钱瑞祥,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赵常林,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赵其昌,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钱瑞祥与被告赵常林、赵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钱瑞祥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常林、赵其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瑞祥主动撤回对被告赵常林、赵其昌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瑞祥撤回对被告赵常林、赵其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钱瑞祥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文

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

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