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485号
原告:钱瑞祥,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赵常林,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赵其昌,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钱瑞祥与被告赵常林、赵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钱瑞祥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常林、赵其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瑞祥主动撤回对被告赵常林、赵其昌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瑞祥撤回对被告赵常林、赵其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钱瑞祥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文
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
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