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财保137号
申请人:魏波,男,1977年6月1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朱春霞,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超,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魏波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超银行(信用社)的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魏波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单号:XXXXXXX)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超银行(信用社)的存款71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