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762号
原告:茹奇利,女,194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田玉里,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茹奇利与被告田玉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茹奇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茹奇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佳
书 记 员 李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