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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4762号

原告茹奇利与被告田玉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茹奇利,田玉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762号

原告:茹奇利,女,194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田玉里,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茹奇利与被告田玉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茹奇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茹奇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佳

书 记 员 李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