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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朝瑞与被执行人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朝瑞,谢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张朝瑞,男,1994年5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河津市城区办吴家关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谢云,女,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吴家关村人。申请执行人张朝瑞与被执行人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晋088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朝瑞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云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东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