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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722号

吴宇彬、杜春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宇彬,杜春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吴宇彬,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杜春宾,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吴宇彬与杜春宾民间借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一初字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庆超

审判员  元 晶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