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940号
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永安南路23号富华大厦三层之一3-3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勇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庞杰麟,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佛山市广金所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沙东一街5号首层1号铺105室。
法定代表人:庞杰麟。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杰麟、佛山市广金所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玲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思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