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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940号

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庞杰麟、佛山市广金所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庞杰麟,佛山市广金所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940号

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永安南路23号富华大厦三层之一3-3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勇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庞杰麟,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佛山市广金所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沙东一街5号首层1号铺105室。

法定代表人:庞杰麟。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杰麟、佛山市广金所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玲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思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