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702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鸿图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南段路西(临城县南盘石村东),注册号130522000000827。法定代表人林双振,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二区1号,注册号110000004000717。法定代表人刘惠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北鸿图锌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丰利
审判员 刘伯军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栗建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