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943号
原告:孙必明,男,1959年11月23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叶树良,男,1985年10月17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孙必明与被告叶树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孙必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蒋 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利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