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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943号

孙必明与叶树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必明,叶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943号

原告:孙必明,男,1959年11月23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叶树良,男,1985年10月17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孙必明与被告叶树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孙必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蒋 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利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