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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刑初119号

蒋银磊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蒋银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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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银磊,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达斡尔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银磊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步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银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蒋银磊以帮被告人腾某购买车辆、办理车辆保险、上牌手续等名义,先后多次向腾某收取人民币共计133700元,被告人蒋银磊除向汽车销售公司预付定金4000元外,其余购车款全部用于偿还欠款、赌博。2、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蒋银磊以自己需要用车为由,让朋友刘某帮其到芒市和平租车行租赁车牌为云N×××××的黑色丰田牌卡罗拉轿车。当日,被告人蒋银磊让其母亲许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充车主杨某某将该车向芒市盈富金汇投资有限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币23250元,后用于偿还欠款、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836元。现该车已被追回。2016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害人腾某与被告人蒋银磊到芒市公安局说明情况,被告人蒋银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芒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银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银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租用的车辆是自己还回去的。其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蒋银磊以帮被告人腾某购买车辆、办理车辆保险、上牌手续等名义,先后多次向腾某收取人民币共计133700元,被告人蒋银磊除向汽车销售公司预付定金4000元外,其余购车款全部用于偿还欠款及赌博。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蒋银磊以自己需要用车为由,让朋友刘某帮其到芒市和平租车行租赁车牌为云N×××××的黑色丰田牌卡罗拉轿车。当日,被告人蒋银磊让其母亲许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充车主杨某某将该车向芒市盈富金汇投资有限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币23250元,后用��偿还欠款、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836元。现该车已被追回。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照片2张,证实被告人蒋银磊用于抵押借款的租赁车辆的外观形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2份,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受理案件情况及立案时间。3、户口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蒋银磊的基本身份信息,系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4、(2014)龙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实被告人蒋银磊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各1份,证实2016年9月26日,被害人腾某通过其在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号62×××78转账人民币60000元到许某的工商银行账号62×××98。6、汽车销售合同2份、车辆合格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实肖某1、腾某向德宏州海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订购车辆的情况。其中,被害人腾某订购车型为白色猎豹CS10,车辆价格为121800元。7、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凭条1份,证实2016年10月27日,姓名为*贤贵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汇款给姓名为*银磊的账号80850元。8、资料领取表1份,证实被告人蒋银磊于2016年10月1日领取了猎豹CS10车架号为057397的车辆合格证、发票、钥匙等资料及物品。9、证人陈某提供的营业执照、抵押合同等材料1组,证实被告人蒋银磊以肖某1的名义,用肖某1购买的长丰猎豹车向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借款86450元,2016年10月27日,海通公司向被告人蒋银磊指定的张某的账号转账84850元。10、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各1份,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蒋银磊持有的VIVO牌X6A手机一部。1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芒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各1份,证实被告人蒋银磊、证人许某在芒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房屋登记簿上无房产登记;在土地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内无土地登记信息。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2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开户信息4份、银行交易明细2份,证实被告人蒋银磊的账号25×××41(卡号62×××86)、证人许某的账号25×××34(��号62×××98)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的存款情况。截止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蒋银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的存款余额为1.48元;许某的存款余额为23.91元。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个人借款协议、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杨某芬的身份证复印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各1份,证实被告人蒋银磊使用姓名为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将租用车辆抵押申请借款25000元。2016年12月8日,户名为宁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6通过手机银行向蒋*磊的账户汇款23250元。14、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2016年12月8日,刘某向德宏州芒市和平租车行租用了云N×××××丰田牌卡罗拉轿车,该车所有人为杨某某。15、人口基本信息1份���证实证人许某的基本身份信息。16、到案经过2份,证实被告人蒋银磊与被害人腾某一同到芒市公安局说明情况、配合讯问的经过,其系主动投案。17、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其通过被告人蒋银磊购买了一辆车,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蒋银磊将该车抵押贷款。同时,腾某将钱交给被告人蒋银磊购买车辆,但一直没有拿到车。1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德宏州海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16年10月,被告人蒋银磊到其公司帮腾某订过一辆白色猎豹CS10,车价是12.18万元,付了4000元定金,2016年11月1日,车发到公司后,其让被告人蒋银磊来提车,但他说腾某的钱没有到位暂时不能来。12月中旬,腾某来公司问,才知道已经将车款交给了被告人蒋银磊。车款全部付清公司才会交车,没有要求客户办理保险、上牌等手续。19、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底、11月初的时候,被告人蒋银磊让其帮看一辆白色猎豹新款越野车,其看后估计是离合器有点问题,但不影响正常行驶。2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蒋银磊以其母亲的名义在云南佳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9583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全部偿还的事实。21、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蒋银磊的三叔,被告人蒋银磊所说的奶奶给他的土地没有土地证,其母亲已口头表示不再给被告人蒋银磊土地。2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芒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贷款的业务员,2016年11月,被告人蒋银磊用肖某1的汽车资料到公司办理汽车贷款86540元,客户逾期没有还款,经核实是被告人蒋银磊私自用客户信息办理贷款的事实。2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轩岗糖厂有一块地,但不属于其子即被告人蒋银磊。2016年11月至12月的一天,被告人蒋银磊说他的朋友要抵押一辆车去借款,让其帮签字,后被告人蒋银磊让自己在材料上签字。材料中身份证上的头像像自己,但名字不是自己的。其办理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拿给被告人蒋银磊后一直由他使用。2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其丈夫腾某向被告人蒋银磊订了一辆白色猎豹越野车,支付了约14万元,买车期间多次找被告人蒋银磊要车或退钱,都说车还没有到进行欺骗。25、证人杨某的��言,证实2016年12月下午5点左右,刘某来租车行租了一辆丰田牌卡罗拉小轿车,同月18日下午5点左右,得知这辆车已被一个姓蒋的人抵押,其将车辆拿回后,刘某支付了租金1500元。2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蒋银磊说要去瑞丽拿一笔钱,让其帮租一辆车,其到和平租车行帮他租了一辆黑色丰田牌卡罗拉。过了两天,租车行老板打电话催促还车,他答应马上来还,之后就无法联系。租车行通过车上的GPS找到车,由其赔偿了租车行2000元超期租车费。2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云N×××××黑色丰田牌卡罗拉轿车的车主,其委托芒市和平租车行出租该车。其不认识被告人蒋银磊,也没有将车辆押借款,借款合同上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和自己相同,但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不一样。28、被害人腾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1日左右,经熟人介绍,其与肖某1向被告人蒋银磊订购汽车,每人交给他5000元定金。后来,被告人蒋银磊以需要交车款、购置税等为由,陆续让自己交了13.87万元,但被告人蒋银磊一直推脱,到现在都没有见到车。此外,还借给被告人蒋银磊5000元。29、被害人杨某强的陈述,证实其在芒市盈富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8日左右,被告人蒋银磊介绍一个叫杨某某的人来公司用云N×××××黑色丰田牌卡罗拉轿车抵押贷款25000元,看过身份证和行车证复印件,签订贷款合同后,从公司人员宁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转款给被告人蒋银磊23250元。到12月18日,一家租车行来要被告人蒋银磊抵押的车,才发现贷款人是被告人蒋银磊的母亲,办理借款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假的,车子是和平租车行的。30、被告人蒋银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2016年9月底,腾某让其帮买车,当天交给自己5000元定金,之后,又以需要追加支付车款为名,让腾某交了14万余元。在订购车辆过程中,其将购车款用于偿还贷款及赌博,钱用完了一直没有找到车源,就拖延时间。(2)2016年11月左右,其让朋友刘某到芒市三棵树附近的一家租车行帮租了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之后其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让母亲签了车主的名字,将车辆抵押借款23250元。31、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各1份,证实经芒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云N×××××丰田牌卡罗拉牌轿车价格为人民币55836元。鉴定意见已告人被告人蒋银磊��被害人家属叶某,均未提出异议。32、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1份、手机电子物证数据光盘1张,证实被告人蒋银磊持有手机的通话记录、通讯录、短信等信息。33、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证实侦查人员在讯问时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以上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银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蒋银磊对量刑建议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银磊以为被害人购车为名收取钱财后,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债务及赌博;在无力��还借款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向投资公司借款,足见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银磊诈骗钱财共计人民币1569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蒋银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为赌博而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蒋银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银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二、扣押的VIVO牌X6A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5695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段学忠

审判员  段丽红

审判员  申 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怡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