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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177号

王波与赵彩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波,赵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77号申请人王波,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赵彩平,女,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

申请人王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彩平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张富权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朗逸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彩平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查封担保人张富权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朗逸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