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785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
负责人:曹会忠,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亚亚,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昕,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隆城商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东白盆窑村花乡物华麟丰建材市场6排10号。
法定代表人:袁新文。
被执行人:北京宏坤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丁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詹坤住。
被执行人:袁新文,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詹坤住,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幼芳,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与北京隆城商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城商源公司)、北京宏坤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坤腾达公司)、袁新文、詹坤住、陈幼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隆城商源公司、宏坤腾达公司、袁新文、詹坤住、陈幼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隆城商源公司、宏坤腾达公司、袁新文、詹坤住、陈幼芳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隆城商源公司、宏坤腾达公司、袁新文、詹坤住、陈幼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