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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408号之一

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小玲与被执行人薛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小玲,薛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小玲,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苏梅(又名薛淑梅),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执行丁小玲与被执行人薛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苏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苏梅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柴朝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