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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延法执字第378号

延寿县加信胜利水泥制品厂与延寿县加信镇同德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延寿县加信胜利水泥制品厂,延寿县加信镇同德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延法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加信胜利水泥制品厂。负责人王锡仁。被执行人延寿县加信镇同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洪真,主任。本院执行的延寿县加信胜利水泥制品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的(2003)延民二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延寿县加信镇同德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加信胜利水泥制品厂于200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延寿县加信镇同德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43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3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延春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希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