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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301号

戴显港、戴金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显港,戴金淼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戴显港,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戴金淼,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显港与被执行人戴金淼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戴金淼应(判决主文),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戴金淼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戴金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戴金淼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戴金淼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戴金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戴显港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金淼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戴金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卫

审 判 员  王才荣

代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厉忠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