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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1086号

马华峰与冯小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华峰,冯小林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086号

原告:马华峰,男,汉族,住吐鲁番市。

被告:冯小林,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马华峰诉被告冯小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因原告马华峰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华峰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肖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