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086号
原告:马华峰,男,汉族,住吐鲁番市。
被告:冯小林,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马华峰诉被告冯小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因原告马华峰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华峰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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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峰与冯小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086号
原告:马华峰,男,汉族,住吐鲁番市。
被告:冯小林,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马华峰诉被告冯小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因原告马华峰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华峰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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