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10号睢三星:你因被告人睢小康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刑终35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睢小康驾驶货运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事故责任认定睢小康主要责任的事实,有其供述、证人陈某、张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