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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监156号

俞学丰与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学丰,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监156号原审原告俞学丰,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4555号伊利雅园72号4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俞学丰与原审被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吉02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张伟志

审 判 员  杨 明

审 判 员  胡玉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