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319号
申请人:崔德海,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姜晓光,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崔德海与被执行人姜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2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晓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德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4月25日网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于2017年4月27日在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金亮
审判员 薛安安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方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