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547号
原告:邱传维,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兴化市嘉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下圩镇大兴金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邱传维与被告兴化市嘉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邱传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邱传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加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胡红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