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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恢20号

靳建禄贪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建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20号

被执行人:靳建禄,男,汉族,1949年3月8日出生。关于本院受理的靳建禄贪污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4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靳建禄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国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