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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9317号

杨阿西与上海金韵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阿西,张勇,上海金韵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张海宽,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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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317号原告杨阿西,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91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上海金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法定代表人刘树红。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谢海平。被告张海��,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李俊耀。

原告杨阿西与被告张勇、上海金韵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张海宽、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阿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波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海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