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287号
原告:曾雪花,女,汉族,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郎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负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469140XM。
法定代表人:崔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雪花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雪花于2017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雪花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曾雪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帆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