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50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758号。
主要
负责人:张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壮。
被告:张莹,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志利,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与被告张莹、王志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610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张莹负担。
审 判 长 许勇花
审 判 员 那立新
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