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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629号

张起超与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之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起超,乔之琛,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629号

原告:张起超,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雨,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乔之琛,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东,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

负责人:王立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选明,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张起超诉被告长春市大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之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起超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起超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0元减半收取130.50元由原告张起超负担。

审判员 高 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峻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