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鹰执字第30号

黄建纲、周国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建纲,周国其,徐秋珍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黄建纲,江西贵溪人,

被执行人:周国其,浙江慈溪市人,

被执行人:徐秋珍,浙江省慈溪市人,本院在执行黄建纲与周国其,徐秋珍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部分执行,现以上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朝晖

审判员  范文正

审判员  黄建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