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黄建纲,江西贵溪人,
被执行人:周国其,浙江慈溪市人,
被执行人:徐秋珍,浙江省慈溪市人,本院在执行黄建纲与周国其,徐秋珍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部分执行,现以上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朝晖
审判员 范文正
审判员 黄建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