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356号
原告:曹雪征,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陈金贵,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童振禄,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曹雪征与陈金贵、童振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曹雪征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雪征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暂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雪征撤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计393.5元,由曹雪征负担。
审 判 员 段小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刘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