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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356号

曹雪征与陈金贵、童振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雪征,陈金贵,童振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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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356号

原告:曹雪征,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陈金贵,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童振禄,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曹雪征与陈金贵、童振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曹雪征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雪征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暂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雪征撤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计393.5元,由曹雪征负担。

审 判 员  段小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刘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