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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417号

郭永东、张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永东,张学红,张玉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417号申请执行人郭永东。被执行人张学红。被执行人张玉宽。申请执行人郭永东与被执行人张学红、张玉宽民间借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1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学红、张玉宽给付申请人郭永东执行款人民币18800元、负担诉讼费15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学红、张玉宽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学红、张玉宽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轮候查封了张学红名下房产一套、于2017年6月16日,2017年7月6日查封了张玉宽名下汽车档案、被执行人张玉宽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张学红名下无车辆、二人名下无证券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学红、张玉宽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41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程学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