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1900号罪犯兰巍巍,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于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巍巍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7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兰巍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罪犯兰巍巍获得记功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兰巍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巍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