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执恢92号

武汉方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与陈进、徐莉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方元通商贸有限公司,陈进,徐莉华,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方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57号滨江苑三期(漓江楼)7栋4单元2层2室。法定代表人罗倪,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进,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徐莉华,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172号。法定代表人傅强,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8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072元,公告费25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4,3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莉华名下有明锐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码:LSVAM41Z092395163,发动机号:056689)车牌号为:鄂A×××××及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码:LFV4A24F0B3094111,发动机号:334106)车牌号为:鄂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莉华名下有明锐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码:LSVAM41Z092395163,发动机号:056689)车牌号为:鄂A×××××及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码:LFV4A24F0B3094111,发动机号:334106)车牌号为:鄂A×××××;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我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