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025号
原告:青岛亿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台东八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森,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弘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张家楼镇双河路。
法定代表人:许加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亿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弘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庄美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