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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56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与徐大国、李海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徐大国,李海丽,刘建,严朝英,周树刚,黄东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56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被执行人徐大国,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李海丽,女,1983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刘建,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严朝英,女,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周树刚,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黄东霞,女,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大国、李海丽、刘建、严朝英、周树刚、黄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长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长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志刚执行员  武向阳执行员  赵晓军二〇一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立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