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02民初776号
原告:范文英,女,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退休工人,住临沧市临翔区。
被告:吕忠红,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沧市临翔区。
被告:吕晋军,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沧市临翔区。
原告范文英与被告吕忠红、吕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范文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范文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原告范文英负担。
审判员 石兆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立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