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刑终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某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李某已经全部履行了该判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刑终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银二0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