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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653号

林某与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刑终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某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李某已经全部履行了该判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刑终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银二0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