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251号
原告:阴引珍,女,汉族,1951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沁源县荣华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秋平,任公司执行董事。单位地址:沁源县韩洪乡韩洪村。
原告阴引珍诉被告沁源县荣华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阴引珍于2017年7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阴引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引珍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阴引珍负担。
审判长 赵德智
审判员 杨沁峰
审判员 王 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紫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