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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民初251号

阴引珍与沁源县荣华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阴引珍,沁源县荣华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251号

原告:阴引珍,女,汉族,1951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沁源县荣华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秋平,任公司执行董事。单位地址:沁源县韩洪乡韩洪村。

原告阴引珍诉被告沁源县荣华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阴引珍于2017年7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阴引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引珍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阴引珍负担。

审判长  赵德智

审判员  杨沁峰

审判员  王 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紫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