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恢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易晓东,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建华,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陈亮,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易晓东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亮尚欠申请执行人易晓东借款本金人民币77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续行扣留了被执行人陈亮的工程款人民币599253.06元,该款尚有争议,现正在协调处理中。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蔡崇国
代理
审判员 王小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