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1548号

姚静与丁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静,丁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548号

原告:姚静,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业明,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连,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姚静与被告丁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静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海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