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548号
原告:姚静,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业明,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连,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姚静与被告丁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静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海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