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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823号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钱永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钱永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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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芳,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钱永岗,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诉讼费人民币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钱永岗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永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