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芳,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钱永岗,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诉讼费人民币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钱永岗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永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