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377号
原告:李国华,女,1932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59年8月3日出生,住会同县。
被告:张萍,女,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
原告李国华与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李国华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国华负担。
审判员 龙元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芳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