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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377号

原告李国华诉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华,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377号

原告:李国华,女,1932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59年8月3日出生,住会同县。

被告:张萍,女,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

原告李国华与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李国华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国华负担。

审判员  龙元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芳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