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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502号之一

蔡来柱与被告孟和巴特尔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来柱,孟和巴特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来柱,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牧民,住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男,1979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02号蔡来柱与被告孟和巴特尔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孟和巴特尔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的存款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  颖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