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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292号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孟兆鹏、杨惠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孟兆鹏,杨惠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92号

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孟兆鹏。

被

申请人:杨惠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兆鹏、杨惠芹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单晓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