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92号
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孟兆鹏。
被
申请人:杨惠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兆鹏、杨惠芹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单晓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