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738号之一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芳,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担子街道(原担子办事处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8811829-2。

法定代表人:唐俊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诉讼费人民币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