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芳,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担子街道(原担子办事处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8811829-2。
法定代表人:唐俊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诉讼费人民币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