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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638号

高某1与高某2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1,男,1932年12月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高某2,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1与被执行人高某2赡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1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铭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