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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执99号

邓超与湖北巨源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超,湖北巨源油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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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6执99号申请执行人邓超,男,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湖北巨源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经济开发区广泽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庄传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邓超与被执行人湖北巨源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潜江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巨源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返还邓超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0‰支付自2013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等。上述判决生效后,因湖北巨源油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邓超的申请,潜江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潜江法院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邓超系其院干警亲属,其院应依法回避,遂报请本院对本案提级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新武

审判员  陈忠军

审判员  余培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