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317号

郝爱青、曲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爱青,曲某,于海亮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郝爱青,女,196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曲某。被执行人于海亮,男,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爱青、曲某与被执行人于海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海亮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6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