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01民初4774号

张某与盘水市大湾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盘水市大湾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1民初4774号原告张某,女,2010年6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原告母亲),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被告六盘水市大湾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恩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剑青,系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拾涵与被告六盘水市大湾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拾涵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拾涵起诉后,以证据未收集齐全,暂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拾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4397元予以免交(原告已缴纳,现予以退还)。

审判员  冉景翔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