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927号本院2015年12月10日对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府民初字第019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府民初字第01927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第二十一行“案件受理费13620元,原告曹某某负担4086元,被告府谷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34元”应为“案件受理费8741元,原告曹某某负担2622.3元,被告府谷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18.7元”。
审 判 长 李向奇
审 判 员 李彦杰
人民陪审员 牛 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