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474号
原告: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洪利送,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利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现原、被告庭外协商并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凡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