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民初1145号
原告:黄山市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东区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2788965F。
法定代表人:孙慧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萍,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明,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新传,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黄山市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物业)与被告程新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南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萍、唐志明,被告程新传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南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新传支付拖欠的从2013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452.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程新传承担。事实和理由:城南物业与黄山市××区江南新城西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城南物业为黄山市××区江南新城西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服务期限为三年,从2013年1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黄山市××区江南新城西区的物业收费标准为多层和车库每平方0.45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黄山市××区江南新城西区的物业收费标准为多层和车库每平方0.5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黄山市××区江南新城西区的物业收费标准为多层和车库每平方0.55元;程新传所有的房屋在安徽省黄山市××区江南新城西区金杉苑11-206室,建筑面积117.59平方米、车库18.67平方米,属于城南物业与黄山市××区江南新城西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黄山市××区江南新城西区服务范围内,程新传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签订了《承诺书》,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间,程新传未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总计2452.68元。另查,城南物业为三级物业服务资质,有资格与江南新城西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费。程新传辩称,程新传从2012年开始发现空调水倒挂,然后地板有水迹和地板腐烂,小孩因此摔倒脚受伤两次,当时还在房屋的保修范围内,物业公司也不管,也不向开发商反映这个情况,程新传和开发商负责人说过,但是开发商不作为;小区里的花草树木没人修剪挡着人行走,很多绿化都换成石头了,车辆进出不登记,可以随意在小区里开,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
本院认为,原告城南物业与江南新城西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被告程新传作为居住在黄山市××区江南新城西区的业主,在城南物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的情形下,程新传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城南物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于程新传未能提供城南物业服务瑕疵城南物业的证据,对程新传提出城南物业服务瑕疵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城南物业要求程新传支付2013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452.6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程新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山市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452.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新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汪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婵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