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683号
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经贸局家属楼2幢3-1。
法定代表人:刘醒。
委托代理人:王灵林,系分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正安县汇乐购超市,住所:正安县凤仪镇“正安印象”小区商业C1-25、1-34号。
法定代表人:谢雄。
被告:重庆坛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大足县棠香街办事处五星大道386号。
法定代表人:刘邦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诉被告正安县汇乐购超市、重庆坛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纪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车登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