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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125号

赵刘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刘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刘杨,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无固定住址。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罪时未成年)。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刘杨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赵刘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刘杨窜至牡丹江市某小区地下车库,用随身携带的压力钳将某公司施工用的电缆(价值6800元)剪成数段后盗走,销赃得款700元被其全部挥霍。2017年3月27日,赵刘杨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刘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投案记录及情况说明,赵刘杨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门诊医疗手册,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电缆线收款收据复印件,证人倪某某、邓某某、黄某的证言笔录,赵刘杨的供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刘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赵刘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赵刘杨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刘杨在未成年期间曾因犯盗窃罪被科刑,刑满释放后又在盗窃因病被取保候审期间作案,主观恶性较深,且不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并责令其退赔。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刘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赵刘杨退赔可计算价值的经济损失6800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